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47号罪犯夏秋敏,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文盲,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夏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秋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调解协议、收条、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秋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