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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恢241号

李东升、王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升;王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民利,女,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李东升申请执行王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相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