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787号罪犯彭勇,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勇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彭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萍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勇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07月30日以(2017)赣01刑更68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19年0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