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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379号

罪犯杜树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杜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79号罪犯杜树玉,女,汉族,1973年5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作出(2003)合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皖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5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04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杜树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树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树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树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