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50号罪犯张晶,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晶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