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44号罪犯向国菊,女,土家族,1971年7月25日生,文盲,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国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向国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国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国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国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