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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5执恢225号

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5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凤凰路181××××2255,吴世军。被执行人王玉青,男,54岁,1962年9月10日出生,地址盐山县。申请人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玉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冀0925执恢225之四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青在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孟店信用社62×××58账户内的存款145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青在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孟店信用社62×××58账户内存款1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