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60号罪犯张美荣,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萧刑初字第00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美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七十一万三千八百元及利息。
被告人张美荣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美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萧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美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美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