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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行审1067号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与姚耀祺处罚类普通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姚耀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1971行审106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原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因机构改革与原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等机关合并,重新组建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赖健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溪,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小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姚耀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企国土资(执法)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将非法占用的26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莞市企石镇东山股份经济联合社;2、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规的268.6平方米农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7月27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仅履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将非法占用的26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莞市企石镇东山股份经济联合社;2、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规的268.6平方米农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企国土资(执法)决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将非法占用的26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莞市企石镇东山股份经济联合社;2、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规的268.6平方米农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姚耀祺承担 (本页无正文) .

审判长余燕飞

审 判 员  李洪朝

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振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