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2549号

罪犯鲁萍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49号罪犯鲁萍,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皖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鲁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鲁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鲁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