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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行终165号

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行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第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5120D。

法定代表人:江庆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小娴,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飞,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6279343L。

法定代表人:赵国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晓欣,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黄河文,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审第三人黄河文住房公积金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9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满星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