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6533号

陶毅与陈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毅;陈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6533号

原告:陶毅,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吊楼组,公民身份号码430××××××××××××036。

被告:陈汉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桢 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余国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