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6533号
原告:陶毅,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吊楼组,公民身份号码430××××××××××××036。
被告:陈汉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桢 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余国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