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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659号

夏江林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夏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659号罪犯夏江林,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江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赃款5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在江西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吴露露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亚南、吴莉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夏江林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另查明,本次假释未交纳罚金,未退赔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夏江林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但对原判财产性判项至今没有履行,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江林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