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27号罪犯刘守梅,女,汉族,1978年4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守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守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守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守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守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守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