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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986之2号

赵雅清与徐翠莲、樊庆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雅清;徐翠莲;樊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986之2号

原告:赵雅清,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翠凡,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翠莲,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樊庆红,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A3A4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35410559。

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郜志勇,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雅清诉被告徐翠莲、樊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986号民事裁定书,将事故车辆鲁R8××××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徐翠莲、樊庆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徐翠莲、樊庆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事故车辆鲁R8××××小型轿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