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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142号之二

河北世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彩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世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杨庄福华公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爱农。

被执行人:秦彩霞,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责令被执行人秦彩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彩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彩霞名下有房产,已予查封,现由于查封期限已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秦彩霞名下坐落于盐山县,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止。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秦彩霞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振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景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