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999688F。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枝鹏,男,1962年9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罗辰庆,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与罗辰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202执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