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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492号

陈自鹏与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自鹏;罗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3民初492号

原告:陈自鹏,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燕,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陈自鹏与被告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自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小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自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前期利息8186元,共计本息381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息1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借取原告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年息1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2018年2月先后支付7万元,剩余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始终未能偿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罗小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4日,被告罗小燕向原告陈自鹏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被告罗小燕在落款处签名,时间落款为2017年6月14日。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之后,被告罗小燕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2018年2月分三次偿还原告陈自鹏70000元,尚欠原告30000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鹏与被告罗小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系不定期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罗小燕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陈自鹏要求被告罗小燕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对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标准未约定,故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被告罗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自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至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自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