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7631号
原告:王勇,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宝华,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周兆婷,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与被告王宝华、周兆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5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