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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450号

罪犯黄湫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湫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50号罪犯黄湫媚,女,汉族,1975年7月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湫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湫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湫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湫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湫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湫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