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284号罪犯易小勇,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交付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4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306号、(2017)赣01刑更6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新表扬4次。本次减刑交付财产4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易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