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东侧(原市党校西侧蓝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1952886641。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德自动化机械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路口深莞电子广场2FFb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0470096Y。
被执行人:覃勇林,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德自动化机械商行、覃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德自动化机械商行、覃勇林支付货款1493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88元(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1644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中德自动化机械商行、覃勇林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覃勇林银行存款20251.07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1644元、执行申请费2141元和支付执行款16466.07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电机有限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覃勇林持有的深圳金海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524581)的49%股权(冻结时间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如需续行冻结,应在冻结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以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处置上述冻结的股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