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552号罪犯兰燕珍,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洪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燕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兰燕珍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赣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洪刑执字第3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洪刑执字第5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2月6日以(2017)赣01刑更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燕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共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次减刑未交付财产予以没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兰燕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燕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