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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申2269号

薛现力、乾政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薛现力;乾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26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现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乾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雷。 再审申请人薛现力因与被申请人乾政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4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现力申请再审称,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拆迁周转房并非租赁房;申请人父亲薛艮祥从未签过租赁协议,原协议不知何人签字为薛印兰;申请人只是薛艮祥三子之一,一审仅将其一人列为被告;被申请人未提供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出租权的合法证明;薛艮祥去世后,被申请人逼薛现力哥三人退出房子。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艮祥生前就讼争房屋与所有权人乾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去世后乾政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收回房屋,该基本事实清楚。薛现力主张讼争房屋系因拆迁而由乾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周转房,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薛现力既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原审法院判决其归还讼争房屋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薛现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审 判 员 郭彦民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书 记 员 石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