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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241号

吴亚彬、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亚彬;王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吴亚彬,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三伟,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吴亚彬申请执行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三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吴亚彬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2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相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