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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454号

罪犯王凯茹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凯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54号罪犯王凯茹,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凯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凯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凯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