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03号罪犯杨翠萍,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文盲,江苏省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翠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二十二元七角。
被告人杨翠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翠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1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翠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翠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翠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另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翠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