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1286号

郑德碧、周启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郑德碧;周启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286号

申请人:郑德碧,女,汉族,1969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周启猷,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郑德碧与被执行人周启猷其他案由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启猷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