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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571号之一一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与黄伟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黄伟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571号之一一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1K。

负责人:吴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蓉,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锡,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1。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债权已经得到足额受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1.62元,财产保全费2414.41元(合计590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伦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