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571号之一一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1K。
负责人:吴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蓉,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锡,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1。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债权已经得到足额受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1.62元,财产保全费2414.41元(合计590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伦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