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7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高筱崴,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大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9220618E。
法定代表人:张跃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慧阳,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执行人高筱崴与被执行人王胜利、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徐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胜利、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徐慧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慧阳(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西段南侧(荣升花苑南苑1号楼)东单元3层东户(009-0006-0001)的房产(权证号:0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书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