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韦忠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执行人:郑昌禄,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忠铺与被执行人郑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昌禄银行有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张建平
审 判 员 张春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锦辉
书 记 员 叶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