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81民初185号
原告:沐永生,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俞维金,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沐永生与被告俞维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维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沐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2700元(依照双方约定,自2017年10月暂时计算至2018年10月,扣除已支付利息8100元,此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木工,经常在被告经营的王牌门业专卖店买门,与被告认识多年。2017年10月6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将6万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1.5分,被告每季度支付利息2700元,但是自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不付款,不接电话。 被告俞维金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沐永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份,证明:2017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为1.5分。同时被告借款后,每个季度向原告支付利息2700元。 被告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0月6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将6万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沐永生人民币陆万元整(月息1.5分)借款人:2017.10.6”。借条正文边注有公民身份号码和手机号码。被告每季度支付利息2700元,已经支付三次共计九个月的利息8100元,但是自2018年4季度以来,被告没有再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完成出借义务,合同及成立。双方约定月息1.5分,其内容应为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被告俞维金在借条上没有签名,但是其注明自己公民身份号码和电话号码,结合其按季度给付原告的利息汇款,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九个月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时间的利息,应2018年8月7日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俞维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沐永生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1.5%,自2018年8月7日计算,款清息止)。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俞维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屏岚
审 判 员 闻庆平
人民陪审员 冉明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