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卓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8号内综合楼(第四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24784501。
法定代表人:谭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廖斯晗,分别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9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JHA5U。
法定代表人:褚小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卓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2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71100.49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卓越建材有限公司,并以271100.49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鑫卓越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有少量存款,但已被多个案件予以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无法扣划,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4月9日对广东乐尚家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小娟和主要负责人郑巍然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