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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执3639号之二

尚余猛与徐光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余猛;徐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3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尚余猛,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锦绣滨城。

被执行人:徐光辉,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华夏石榴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余猛与被执行人徐光辉劳务合同纠纷的(2018)鲁1002民初53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以(2018)鲁1002执36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光辉名下位车牌号为鲁**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尚余猛与被执行人徐光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光辉以其所有的鲁**车辆抵顶欠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元。双方于2019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徐光辉以其所有的鲁**车辆抵顶欠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元,剩余欠款**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徐光辉已将前述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02民初5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