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02行初106号 原告鲍新明,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负责人周春晖,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靖,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靥茜紫,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古曲北路**/div> 负责人周宏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磊,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新明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鲍新明负担。
审 判 长 方 源
审 判 员 郑 茜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何文敏
书 记 员 章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