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7民初928号
原告:王金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被告:张利军,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王金科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王金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香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