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27民初928号

王金科与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科;张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7民初928号

原告:王金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被告:张利军,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王金科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王金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香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