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金雄,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丽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三秀,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佳,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雄、王三秀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许金雄、王三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许金雄、王三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经
审 判 员 李孟媛
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