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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2民初584号之一

苏占奎与韩立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占奎;韩立业;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苏占奎,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韩立业,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赵伟,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苏占奎与被告韩立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苏占奎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占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苏占奎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