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苏占奎,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韩立业,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赵伟,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苏占奎与被告韩立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苏占奎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占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苏占奎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