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553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西樵轻纺城****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9N。
负责人:庄一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倩文,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62。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8.5元,财产保全费2045.66元(合计498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伦健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