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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4执402号

高士杰与魏有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士杰;魏有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4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高士杰,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时家店乡。

被执行人:魏有臣,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士杰与被执行人魏有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24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慕立伟

审判员  艾鹏飞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