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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3789号

蒋福裕、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福裕;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3789号

申请人:蒋福裕,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同和华彩上湾尚礼阁****。

法定代表人:欧汉权。 申请人蒋福裕与被申请人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福裕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061.3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5061.3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71119192019000065】,为申请人蒋福裕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福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彬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061.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