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42号罪犯韩玉勤,女,汉族,1955年6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2002)亳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玉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韩玉勤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1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韩玉勤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韩玉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玉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玉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玉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