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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1633号

163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巧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巧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163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鸿亮、焦国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巧妹,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杨巧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栋,被告杨巧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巧妹支付理赔款38060.35元(含本金37275.2元、利息785.15元)及违约金(以38060.3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杨巧妹支付逾期保险费2939.1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光大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约定贷款利率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被告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约定每月保险费为825元,被告拖欠贷款达到80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原告有权向被告催回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被告违约,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原告理赔当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因被告自2016年2月20日逾期,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38060.35元。原告理赔后,有权向被告催回理赔金额,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保险费。杨巧妹辩称,贷款合同系其签名,借款5万元是事实。保险单及客户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系其所签,但对内容不知情。每个月银行自动扣款还款2300多元,其认为系本金和利息,不知道有保费。其已经归还10期左右,还款2万多元。

本院认为,平安公司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代偿债务确认书、客户授权委托书、客户还款明细、追偿金额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杨巧妹在借款期内未按约还款,平安公司在向光大银行赔偿借款本息后,有权向杨巧妹追偿,并有权要求杨巧妹支付未付保费、违约金。保险单约定的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明显偏高,现平安公司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采纳。对平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杨巧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8060.35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06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逾期保险费293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为431元,由杨巧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丽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