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097号罪犯梁超,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超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6065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35号、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7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九个月、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016年10月至2019年01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未履行缴纳没收财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梁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