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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87号

刘顺多、刘益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顺多;刘益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多,男,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嫣然,系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龙,系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益利,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刘顺多与被执行人刘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顺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3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38元、执行费34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益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益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益利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益利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益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益利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益利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益利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顺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益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