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3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杜光辉,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黄士银,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关于申请人杜光辉与被执行人黄士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423执23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