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伟,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子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新华,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上诉人李兆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李兆伟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兆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杨卫芳
审判员 侯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何绮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