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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1991号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与黄志勇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黄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991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溪连村学生街**J(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210E。

主要

负责人:许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辉。

被告:黄志勇,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东肖支行)与被告黄志勇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东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银行东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黄志勇偿还截止2018年12月22日结欠的透支本金9945.2元、利息394.34元、违约金30.74元,合计10370.2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945.2元计算,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逐月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黄志勇向农商银行东肖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金融贷记卡,额度30000元,并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2017年8月7日,农商银行东肖支行经审批同意向黄志勇发放普惠金融贷记卡,额度10000元(卡号:6228××××4107),有效期三年。《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1)农商银行东肖支行同意向黄志勇发放普惠金融贷记卡,额度10000元;(2)按月结息,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三点二五,结息日为每月21日;(3)若黄志勇未能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则黄志勇需按月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5元;(4)若黄志勇发生资信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农商银行东肖支行债权实现的情形,农商银行东肖支行有权收回卡片,并要求黄志勇立即清偿所有欠款。自2018年9月22日起,黄志勇使用的6228××××4107的普惠金融贷记卡未按期还款。经农商银行东肖支行多次催收,但黄志勇不归还欠款。至2018年12月22日止,黄志勇尚欠透支本金9945.2元及利息、违约金。为此,农商银行东肖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志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农商银行东肖支行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农商银行东肖支行与黄志勇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贷记卡领用协议签订后,农商银行东肖支行向黄志勇发放普惠金融卡,黄志勇在使用时,未按约定按月偿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已构成违约,农商银行东肖支行有权按约收回所欠的所有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但其中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黄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透支本金9945.2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1.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的利息,以9945.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75%计算;2.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的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应还本金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最低5元,逐月累算)。以上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驳回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肖支行负担5.5元,由黄志勇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俞  志  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楚楚(代) 附注: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