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42号罪犯王朝相,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郊乡万庄村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7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于2017年6月2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朝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朝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相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