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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842号

王朝相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朝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42号罪犯王朝相,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郊乡万庄村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7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于2017年6月2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朝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朝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相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