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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4民初3141号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4民初3141号

原告:黄某1,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黄某2,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黄某3,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黄某4,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黄某5,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黄前任生前遗留位于蓬莱市(价值3000元)归己所有;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均担。事实与理由:黄某1与黄某2、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系亲兄弟姊妹关系。父亲黄前任与母亲陈建华婚后生有子女五人,即长女黄某2、次女黄某3、三女黄某4、四女黄某5,儿子黄某1。陈建华于2006年11月去世,被继承人黄前任于2007年10月去世。被继承人黄前任生前遗有位于蓬莱市,计四间(有房产证为证)。双方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为此,诉至法院。 黄某2、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均辩称,我们不同意黄某1的诉讼请求。黄某1对老人生前活不养,死不葬。因为黄某1不让我们父亲居住该诉争房屋,我父亲在该房屋街门上吊自杀。我父亲去世那天,因为黄某1留的手机号都是假的,所以联系不到黄某1。黄某1后来知道后也不回家给父亲料理后事。丧葬费由黄某2自己出资的。另我们父亲生前欠的12000元也是由黄某2偿还的。 黄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2000年-2006年期间,自己给父母面粉、花生油和赡养费并由其父亲黄前任出具的收条13张,用于证明父母在世时履行赡养义务;2.黄庚前、黄人富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孙培团出具证明各一份,证明自己支付母亲的丧葬费用;3.登记在被继承人黄前任名下位于本村东片蓬私房字第××号号房屋所有权证;4.蓬莱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住院预交款收据一张,证明黄前任住院期间为其交纳押金500元并支付住院费用。5.提供证邹某芹黄某6卿黄某7纯当庭作证邹某芹当庭证实:我是黄前任的媒人黄某1秘结婚前,黄前任对我说过黄某1秘结婚没钱给他建新房,将位于本村东壃的房子修缮赠黄某1秘结婚住,他搬到老房居住黄某1秘结婚就住在该房屋内黄某6卿当庭证实:黄前任是我堂叔,我当时在家卖面粉黄某1秘每月给其父母一袋面粉。爷俩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1秘找我调解。关于房子问题,黄前任说黄某1秘结婚住的房子就黄某1秘黄某7纯当庭证实,我曾黄某1秘结婚居住的房子分别给黄前任黄某1秘做家具。我在做家具的时候,黄前任说这个房子黄某1秘结婚后就黄某1秘。 梅为证实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陈建玲于2019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姐和姐夫生前黄某1秘包车出车祸,赔偿对方钱是从我这里借的,黄某2梅还了人民币10000元,用于证明黄前任生前向陈建玲借款10000元,黄某1秘偿还包车和赔偿出车祸的钱,黄前任去世后,由自己替父亲偿还该债务。2.手机视屏一份,用于证明被继承人黄前任认可黄某2梅为其偿还住院费500元及垫付妻子的殡葬费用。 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黄某2梅、黄兴萍、黄兴芹、黄兴芳邹某芹黄某6卿黄某7纯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不清楚证人陈述的事情,主张黄前任黄某1秘婚后,又出钱黄某1秘在三里桥村购买一套房子。诉争房屋黄前任不敢黄某1秘过户,防黄某1秘出卖该房子,以黄某1秘在城里过不下去还可以回村里居住。房产证黄某1秘抢走的,黄前任生前还藏着土地使用证不黄某1秘过户。诉争房屋黄某1秘不让黄前任居住,黄前任也自杀在诉争房屋门外,属于遗产,要求依法继承。

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三位证人当庭证言不予认可,但未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邹某芹黄某7纯的证言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系黄前任生前赠与黄某1秘,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黄前任与陈建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子女五人,即长黄某2梅、次女黄兴萍、三女黄兴芹、四女黄兴芳、儿黄某1秘。被继承人陈建华于2006年11月26日去世,黄前任于2007年10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黄前任生前遗留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两栋,其中一栋位西,该房屋由黄前任居住,在妻子陈建华去世后,于2007年7月(委黄某2梅之夫)卖给本村村民黄人锦,黄某2梅家中生活。本案诉争房屋位于本村东耩黄某1秘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1998年黄某1秘在该院内建南平房一处,并对房屋进行修缮。2000年黄某1秘搬蓬莱市至今。黄前任曾黄某1秘婚前肇事向陈建玲借款10000元,在黄前任去世后,黄某2梅偿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登记在被继承人黄前任生前房屋两栋,其中一栋由自己居住,黄前任生前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另一栋黄某1秘居住,证人证实诉争房屋系黄前任黄某1秘婚房,在黄前任去世前已做处理,被告要求分割,于法无据黄某2梅替黄前任偿还债务10000元,应黄某1秘适当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黄前任名下位蓬莱市东片蓬私房字第08-240122号房屋1栋,黄某1秘继承; 二黄某1秘返黄某2梅代黄前任偿还债务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黄某1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庆云

人民陪审员  梁惠英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栾雪莹 关注公众号“”